華東理工大學化工學院安全管理處罰規定
發布時間:2016-05-04   訪問次數:541   作者:

華東理工大學化工學院安全管理處罰規定


     為維護正常教學、科研秩序,保障師生生命以及國家财産安全,規範實驗室管理,根據《華東理工大學化工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規定》,制定本細則。
     第一條實驗室如發生安全事故,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處理,減少損失,并按規定立即逐級上報導師、系所負責人及學院,不許隐瞞或拖延不報,重大事故應保護好現場。
     第二條導師應根據實驗情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實驗防護條件,并統一由學院進行定期檢查,未達到要求的實驗室,導師應在規定期限内進行整改,未按規定期限整改的導師,給予學院通報批評;實驗室負責人不得擅自出租實驗室的房間及設備,違規者,應在規定期限内,收回出租的實驗室和設備,并給予學院通報批評;導師應嚴格執行“三級”安全教育制度并指導學生完成安全教育卡片,未按規定執行的導師,給予學院通報批評。
     第三條對違反《華東理工大學化工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規定》規定者,造成事故、發生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,按“誰主管,誰負責”的原則,根據情節輕重、損失大小,進行處罰。對于無人員傷亡或無較大财産損失(一萬元以下)的安全事故,取消相關學生其當年的所有評獎資格;給予導師通報批評,并降一級崗位津貼一個月;給予實驗室負責人通報批評,并降一級崗位津貼一個月。對于有人員輕度傷亡或較大财産損失(一萬元至十萬元)的安全事故,取消相關學生其當年的所有評獎資格;給予導師通報批評,降一級崗位津貼六個月,并停止該教師當年的招生資格;給予實驗室負責人通報批評,并降一級崗位津貼三個月;對于有人員死亡、重度傷亡或重大财産損失(十萬元以上)的重大安全事故,按照學校對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懲罰規定,對導師和實驗室負責人進行處罰。
     第四條對于違反《華東理工大學化工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規定》,出現安全問題的相關學生,應在規定期限内學院提交情況說明并進行整改,未按照限期整改的相關學生,取消其當年的所有評獎資格;該生導師,在年度工作考核中,給予降低考核等級處理。
  本安全管理處罰規定由化工學院負責解釋。
      化工學院緊急聯系人電話:李老師,64253159;
      系所緊急聯系人電話:
      工藝所:朱學棟 18917102386
      化工所:許振良 13701940762
      聯反所:趙玲   13816451511
      石油加工所:施力 13311936069
      有機化工:  程瑞華  13818633872
      化工原理:  潘鶴林  13641691582
      專業實驗中心:徐菊美 18616823363
      學校維修報修電話:64252440(白天)
      64252446(夜間)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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